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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财政职能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序号

项目编码

地方实施许可名称

依据类别

设定依据

审批对象

审批层级和部门

中央业务指导部门

1

D10002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的,须经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15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境外(括港澳 台)会计师事务所

财政部门

(省)

财政部

2

D10003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部门批准。

企业

财政部门

(省)

财政部

3

D10005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 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5年1月22日财政部令第27号,2016年2月16日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第三条第一款: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14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企业

财政部门

(省)

财政部

4

D10007

注册会计师注册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国家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实施。第九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个人

注册会计师协会(省)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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