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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财法[201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部内各单位,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决定取消下放财政部4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1项,下放管理层级3项,现予公布。

  各地区、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抓紧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后的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确保后续监管措施及时落实到位。 

  财政部

 2013年12月17日

附件:

财政部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序号项目名称审批部门其他共同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处理决定
1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节能减排资金审批财政部《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节能减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8〕438号)取消
2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3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4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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