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内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
二、中央主管部门:
财政部
三、实施机关:
省级财政部门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五、子项:
无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内临时办理审计业务
审批
000113104000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内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000113104000】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无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内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00011310400001)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四条
5.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四条
6.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
7.实施机关:省级财政部门
8.审批层级:省级
9.行使层级:省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省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格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外国注册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应当向临时执业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需在中国内地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临时执业的,应当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准并颁发临时执业许可证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方可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四条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的,须经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外国注册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条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应当向临时执业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需在中国内地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临时执业的,应当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准并颁发临时执业许可证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方可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内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
4.许可证件名称: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下放审批权限,推行线上办理。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的监督和管理,采取约谈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和境内相关机构、现场走访、定期核查等多种形式监督检查临时执业情况。
对临时执业审批和管理中发现的不当行为,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办理临时执业许可证,或者临时执业许可证已过期但仍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予以公告,5年以内不再受理其临时执业申请。
(二)在申请临时执业许可证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不予批准,5年以内不再受理其临时执业申请。
(三)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终止经营或被境外相关机构撤销执业资格后,仍以原获得的临时执业许可证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予以公告。对其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予以公告,5年以内不再受理与其相关的临时执业申请。
(四)未按临时执业申请的时间、地点、人员和境内相关机构名单开展临时执业活动且未及时向审批机关报告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予以公告,5年以内不再受理其临时执业申请。
(五)未按规定报备临时执业业务活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予以公告,5年以内不再受理其临时执业申请。
(六)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和境内相关机构、个人存在违反中国保密法律法规的,责令其限期改正,不再受理其临时执业申请;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一)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申请表;
(二)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开业证书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境外委托方与境内相关机构信息表;
(四)拟派注册会计师和其他境外相关工作人员信息表;
(五)拟派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其他境外相关工作人员的合法身份有效证明复印件;
(六)境外委托方委托书复印件;
(七)境内相关机构接受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业的确认书复印件。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第五条 申请办理临时执业许可证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申请表;
(二)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开业证书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境外委托方与境内相关机构信息表;
(四)拟派注册会计师和其他境外相关工作人员信息表;
(五)拟派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其他境外相关工作人员的合法身份有效证明复印件;
(六)境外委托方委托书复印件;
(七)境内相关机构接受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业的确认书复印件。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第五条 申请办理临时执业许可证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申请表;
(二)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开业证书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境外委托方与境内相关机构信息表;
(四)拟派注册会计师和其他境外相关工作人员信息表;
(五)拟派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其他境外相关工作人员的合法身份有效证明复印件;
(六)境外委托方委托书复印件;
(七)境内相关机构接受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业的确认书复印件。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境外委托方、境内相关机构对上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财政部门批准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同时颁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
(二)财政部门批准临时执业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告;
(三)财政部门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情况录入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四)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报送财政部。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第六条 财政部门批准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同时颁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
(二)财政部门批准临时执业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告;
(三)财政部门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情况录入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四)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报送财政部。
4.承诺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台湾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半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台湾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半年。临时执业许可证逾期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临时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内新增或变更临时执业项目的,以及《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上载明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审批机关报告。因前述事项变更需换发临时执业许可证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上注明的临时执业地点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第六条 财政部门批准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办理:(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同时颁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的监督和管理,采取约谈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和境内相关机构、现场走访、定期核查等多种形式监督检查临时执业情况。对临时执业审批和管理中发现的不当行为,按下列规定处理:(四)未按临时执业申请的时间、地点、人员和境内相关机构名单开展临时执业活动且未及时向审批机关报告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予以公告,5年以内不再受理其临时执业申请。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有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临时执业业务报告表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第十条 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每年5月31日之前,向临时执业许可证颁发机关报备上年度临时执业业务报告表。向省级财政部门报备的,应当同时抄报财政部。
4.年报周期:1年
十四、监管主体
财政部门
十五、备注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