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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分支机构的备案


事项类型其他
基本目录编码001013001000
法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十六条 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规章】《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备案管理。

行使层级省级
中央业务指导(实施)部门财政部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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